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好执行报告频次和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执行报告要求,明确上报频次为月报、季报、年报(所有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都需要提交年报),严格按照截止时间完成提交,年报提交时间一般是1月15日,具体以排污许可证副本信息为准。提交内容按照系统模块逐项填报。
☆ 注:
持证不足10天的 , 无需提交当月月报
持证不足1个月的 , 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持证不足3个月的 , 无需提交当年年报或半年报
每年3、6、9、12月月报和第四季度季报可不单独提交 , 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
三、完整填报执行报告
01、进入平台,登录账号
百度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网上申报”,进入企业端(委托第三方机构填报排污许可证信息的企业,企业要记好账号密码)。
02、点击“执行报告”模块进入
03、新建、编辑报表
进入后按需选择月报、季报、年报,进入页面后点击“新增”,选择报表类型、年份、季度、月度。
04、逐页、逐项填写内容
年报需按照要求上传附件、附图(如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监测布点图等),确认后提交。
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的年报填报页面为例(不同行业填报页面会存在部分内容不同)
逐项核对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点击编辑,并在空白处逐项填报
污染治理设施有异常运转,请如实填报。未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的,应在本章节小结中说明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台账管理、实际排放量等都有“小结”页面,请简要描述企业对应情况,不要留空。企业停产也要在此说明情况。
填报自行监测情况时,请仔细阅读蓝字部分的说明,特别注意“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容易错填。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次数(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有效数据数量应为
4);若采用自动和手工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
逐月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有多个排放口,则每个排放口都要逐月填报。
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机、检修、操作不正常或设备故障等,未填报“超标排放量信息”表的,同样在“小结”中说明不存在超标排放。
附图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且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有排放总量限值的排污单位需要计算排放总量,并上传计算过程。
所有内容填报完成并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报告”。